汽車金融存貓膩 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

西安市奔馳車主維權事件持續發酵,並牽扯出“金融服務費”這一行業亂象。4月15日,在北京商報記者調查中,多位消費者表示,購車時曾支付過“金融服務費”。據悉,這筆金融服務費的多少與貸款金額有關,一般為貸款金額的3%-4%,這筆費用通常會流向4S店的腰包。

在分析人士看來,在汽車貸款中,無論是4S店還是銀行或者汽車金融公司,在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時,應該提前告知且明碼標價,否則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依法進行維權

事件回顧:奔馳車維權牽出4s店手續費黑洞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最新曝光的談話錄音里,奔馳車主提到自己本來可以全款購買,但4S店誘導自己使用奔馳金融之後,被迫交納服務費1.5萬元,才接着為她辦理後續業務。車主表示,這筆費用是直接掃二維碼轉給個人的,不知道出於何處,也沒有人解釋。

就車主被迫交納金融服務費1.5萬一事,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4月14日發表聲明稱:“一向尊重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我們公開並反覆要求經銷商要誠信守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迅速發酵:眾多購車者反映曾被收服務費

奔馳女車主的經歷迅速引起許多購車消費者的共鳴,有不少消費者已經建立了金融退費維權群,維權群內諸多消費者表示自己買車時也交過金融服務費。在北京商報記者所在的金融消費維權群中,一名所在地為長沙的網友表示,已經通過協商退還了當時4S店收取的金融服務費。

據汽車業內人士介紹,確實存在部分有實力全款買車的用戶會被被銷售“忽悠”貸款買車,4S店則藉此收取“金融服務費”以及提成返點。在調查中,一位賀先生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2017年,他曾在某知名豪車品牌購買了一輛轎車,據他回憶,當時4s店銷售人員極力推薦他使用汽車分期業務,按照報價,如果使用分期付款,原價34萬多元的汽車就能再優惠2萬元,但如果不辦理分期,就不能便宜。據了解,該分期產品1年利息為3%,2年為5%。思考之下,賀先生並未選擇分期購買,結果被4s店收取了1000元的“損失費”。

次年,賀先生為了方便家人代步,準備購買一輛同品牌的兩廂車,這次,4S店工作人員又向他推薦了分期業務,手續費2000元,1年利息3%,賀先生選擇的這輛車貸款金額在10萬元左右,分期期限1年,相當於手續費和利息一共收取5000元。這次賀先生迫於無奈選擇了分期,原因是,“我選中的礦石灰顏色明明有現車,但4s店工作人員表示,如果不做分期,只能等這個顏色的車,什麼時間能提車不確定。”

值得玩味的是,在賀先生選擇分期購買后,很快就提到了心儀的礦石灰色轎車。不過,在賀先生提供的抵押合同上,並未明確寫明手續費,賀先生表示,這2000元的手續費當時是直接微信轉賬給4s店工作人員。“1000元的損失費和2000元的分期手續費都沒有任何收據,在購車合同和分期合同中也沒有體現。”

實地調查:北京多家4s店仍在收費

4s店收取金融服務手續費的事情快速發酵,一時間站上風口浪尖。不過,北京商報記者4月15日走訪北京地區多家4s店后發現,店員們對金融服務費的收取並未避諱,3%-4%的手續費成為常態。

在一家MINI Cooper 4s店,記者看到,有2款車型正在進行2年免息的分期活動,而當記者詢問是否有服務費時,銷售人員表示,有4%的服務費。該人士介紹,這筆費用將包含在車款中。不過,北京商報記者登陸MINI官網發現,在金融頁面下明確標註了“您使用的是透明的價格體系。除了按照利率計算您應繳納的月付款金額之外,您無需支付任何其它和貸款相關的費用,如擔保費、律師費、家訪費等其它支出。”

不遠處的一家豪車4s店也是同樣的情況。據店員介紹,該品牌正在力推的一款SUV車型正在進行18期免息活動。該人員介紹,該4s店的汽車分期業務與多家銀行有合作,可以幫助購車人申請辦理分期業務。但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以每10萬元收取4%計算,即貸款10萬元收取4000元服務費、20萬元收取8000元服務費。而當記者詢問該服務費是否為銀行收取時,該工作人員表示,服務費是4s店收取的。

而在此次汽車金融服務費事件中,處在輿論中心的奔馳4s店也依舊在收取金融服務費。根據一家4s店提供的報價單,金融手續費的收費標準為每10萬元收取3%,奔馳金融的分期利息另外計算。

從一則合肥市工商局的處罰案例中,可窺見此類“金融服務費”的操作模式。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就曾對當地一家豐田汽車銷售公司處以43萬元罰款。在此處罰案例中,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通源豐田”)根據車價高低和貸款金額不同,利用銷售汽車資源和信息優勢,以為消費者購車按揭中提供初審、系統上報、意見反饋、放款資料準備、公證抵押陪同、後期清收及解押等服務為名,按每台車2000元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務費。

對於汽車金融服務費,不少行業人士表示,汽車金融服務費已是行業慣例,早已見怪不怪。據悉,這筆金融服務費的多少與貸款金額有關,一般為貸款金額的2%-4%。一名北京車主告訴記者,北京地區常見的金融服務費為購車貸款總額的3%,這個錢不會在金融合同里標註。

虛假合同:銀行汽車分期也有貓膩

隨着汽車消費金融的興起,多家銀行紛紛入場,通過汽車分期業務搶佔市場。不過嚴監管態勢下,一些違規行為也浮出水面。

事實上,銀行在此類銀行汽車違規分期的案例不在少數。咸寧銀保監分局此前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显示,農業銀行咸寧分行存在汽車消費分期業務管理不盡職的行為被處以罰款50萬元,同時,該行3名相關責任人員合計被罰款13萬元。除農業銀行咸寧分行領罰外,1月30日,工商銀行益陽銀城支行因違法違規開辦汽車信用卡專項分期業務被益陽銀保監分局罰款20萬元。同日,衡陽銀保監分局對工商銀行衡陽分行共24名負責人做出處罰,處罰原因為“對工商銀行衡陽分行的違規辦理虛假汽車分期業務、聖某騙貸案等違規問題負直接責任”。

據了解,根據購車用戶是否直接接觸銀行人員,銀行汽車分期業務劃分為直客式和間客式兩種。“間客式”模式下,汽車經銷商作為中介,幾乎全權代理貸款、還款的各項手續流程,此過程中銀行的參與程度較低,間接為違規操作製造了漏洞。在“直客式”模式下,借款人需先經過銀行的審核許可,才能夠在後續環節聯繫汽車經銷商。不過,在實際購車中,銀行車貸業務門檻高,證明材料多,不易通過。

一位業內分析人士介紹稱,“銀行因汽車分期業務違規被處罰,主要是由於銀行過去依賴擔保公司、信用保險機構以及平台方等主體批量獲客,缺乏對分期客戶的穿透式風控,導致套路貸等危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風險發生。”

專家答疑:金融服務費不合法也不合理

事實上,汽車經銷行業存在的“金融服務費”已經變成了一種行業的“明規則”。這筆收費為何會出現?是否受到法律支持?

在上述汽車銷售公司被罰的案例中,合肥市工商局認為,在此過程中,通源豐田未獲得“豐田金融”的授權和同意,也沒有告知消費者已從“豐田金融”獲得報酬,更沒有為消費者提供超出與“豐田金融”協議約定義務以外的其他服務,認定通源豐田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違規,構成附加不合理條件的違法行為,責令通源豐田改正,同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3.7萬元,罰款43萬元的處罰。

據業內人士介紹,車企為了促進銷量和旗下汽車金融業務的發展,車企打起價格戰,此外,還會推出低利率,甚至“零利率”的貼息貸款方案,有的汽車廠商會要求經銷商按比例共同提供貼息。汽車金融大全創始人匡志成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汽車貸款貼息是切實存在的,貼息方一般都是由主機廠發起,利息補貼由主機廠承擔,在主機廠合作的金融機構包括汽車金融公司和銀行,貼息結算利率會低於正常產品的利率,可以說是主機廠出麵糰購了貸款,然後讓利給消費者做成低息或者免息,由於貼息一般只在4S店享有,因此變成了4S店收金融服務費的強勢理由。

對於金融服務費存在的必要性,一位汽車金融行業從業者表示,目前,4S店的利潤很低,如果沒有此類金融服務費,也會通過其他名目的收費來攤平,因此,應理性看待此類費用,讓其在陽光下運行才是可行之計。匡志成認為,“金融服務費是可以存在,畢竟金融服務比全款賣車增加不少人力成本,但沒必要收取過高的費用。期待本次監管部門能夠給手續費一個標準,個人建議在2%比較合適。”

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德怡表示,商家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應該提前告知且明碼標價,徵得消費者同意方可收取,否則,便會侵犯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在王德怡看來,如果在消費者購買某一商品過程中,採取中途加價或增加消費者的消費項目,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回交易或返還多收的費用。

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認為,消費者採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被汽車銷售公司收取所謂的“金融服務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特別是一些汽車銷售公司在已獲得金融公司勞務報酬的情況下向消費者隱瞞,重複收取所謂的“金融服務費”,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如果汽車銷售公司未與金融公司達成協議,而消費者自行委託4S店代為辦理貸款手續,適當收取一部分“代辦費”是正常的。但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明確告知消費者,且在協商后,對方表示同意才可以收取,不能以所謂的“金融服務費”的名義向消費者收取。

網貸天眼研究院負責人李鵬飛認為,此類金融服務費是不合理的,從奔馳女車主的案例來看,首先,收費理由不充分:本身奔馳女車主是打算全款購車,是在勸說之下選擇了貸款,而且在收費的情況下,收費方並未向奔馳女車主提供任何服務;此外,收費主體不明確,在奔馳事件的業務場景中,女車主所有與買車相關的協議與資金往來應該是與4s店之間發生,而所有與貸款相關的協議與資金往來應該與奔馳金融之間發生,但是上述例子中,出現了一筆由未知主體或個人收取的1.5萬元,沒有任何協議且未開具相關發票,存在嚴重經營不規範。

李鵬飛表示,針對亂收費問題,監管早有整治文件:2012年,銀監會發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和其他金融服務,從而收取費用。”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對於消費者維權,李鵬飛建議,無論是購買何種產品,一定要仔細閱讀協議,弄清協議簽訂的各方主體(個人),注意協議、產品(服務)、金額、發票的一一對照,不可輕信賣方的口頭承諾,同時轉賬時要核實清楚收款人是否與協議一致。一旦發現利益受損,或賣方存在欺詐和其他違規行為,一定第一時間保存證據,尋求法律和監管的幫助。

過往案例

關於經銷商收取金融服務費的現象,此前法院公布過相似的判決案件。海淀法院網曾發布過一篇名為《對汽車金融服務費說“不”》文章。根據文章,購車者趙先生訴稱,2017年6月9日,他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書》,約定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Jeep2.4指南者白色機動車一輛,車價241800元、保險12000元、購置稅20666元、驗車費1800元,預付訂金5000元,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分期2%手續費。合同簽訂后,趙先生按照汽車銷售公司要求分別支付了訂金5000元、整車銷售款67800元、購置稅20667元、上牌費1800元、金融服務費3380元和驗車費410元,合計99057元。但是,汽車銷售公司僅給趙先生出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購置稅發票,並沒有提供金融服務費發票和上牌費發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關於金融服務費,趙先生採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關於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趙先生購買汽車並支付車款,汽車銷售公司應當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汽車,其無據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並不影響趙先生作出購買汽車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構成欺詐行為。法院對趙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金融服務費3380元、上牌費1460元,駁回三倍賠償和車輛更新損失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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